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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为进一步调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境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和实业家为建设河东、发展河东投入、引进和争取资金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经济环境,加快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和引进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1、农、副、畜产品加工及转化增值及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延伸项目;

2、建材加工项目;

3、化工产品的开发升级和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4、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5、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其它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二、争取资金范围:

1、外资;

2、政策性项目资金;

3、各类非政策性专项资金;

4、各机关、事业等单位向上级部门争取的资金;

5、向上级争取到的无息和贴息贷款。

三、优惠政策:

(一)税收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该企业40%用于发展;是国家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2、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发展,后2年按50%奖励;是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外)全额奖励给企业。

4、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1、2、3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5、新办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2年征得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发展,后3年拨付给5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征得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该企业,后2年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所缴城建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奖励50%。

6、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发展。

7、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企业,自盈利之日起,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奖励给该企业。

8、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投入使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投资建设者。

(二)收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实行优惠,需缴上级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只收取审批手续的工本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地

凡来投资办企业的国内外客户均可通过租用、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城建部门对外来投资的客商,实行用地和厂房租金最高限价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单位人民币,境外资金按同期国家汇率折合,下同)以上的,区分享部分的规费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人才

1、对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费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对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迁手续;对引进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金缴纳等,由区人事部门办理。

(五)生活、生产保障

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与本区居民和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供电、供水、供暖、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在接到投资者安装维修要求后,优先安排;维修、停电、停水提前通知;教育部门就地、就近安排投资者子女入托、入学。

四、奖励办法:

所有项目待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奖励。

1、对引荐人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奖励标准:

(1)引进境外及国内区外独资项目的,分别按其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2%、1.5%奖励。奖金由区财政和受益单位分别承担20%、80%。

(2)引进境外及国内区外资金(包括以设备、技术等折价投入)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分别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1%给予奖励。奖金由区财政和受益单位分别承担20%、80%。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资金项目,除按以上标准奖励外,再给予引荐人突出贡献奖5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资金项目,除按以上标准奖励外,再给予引荐人突出贡献奖10万元。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4)无法用固定资产考核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的0.5%奖励,奖金由区财政和受益单位分别承担20%、80%。

(5)对引荐人引进的3年期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2‰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额的10%给予奖励。以上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2、机关事业单位向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以外的其它资金,到位后财政及时全额拨付。对国家、省市安排的政策性投资项目,凡争取资金超过原定数额或同类地区平均水平的,由区财政按超出部分的2%0奖励争资人;争取到非政策性专项资金的,由区财政按争取额的3%0奖励争资人。

3、凡争取到用于技改、扩建、设备更新或环境配套项目建设,用款期在一年以上的无息贷款,由用款单位按争资额的3%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争取到贴息贷款的,由用款单位按争取额的1.5%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争取到其它非政策性无偿投资的,由用款单位按10%0给争资人提取奖金。

4、凡是为企业引进新技术、新成果,经实施后创造出获得国优、部优、省优称号的新产品,由受益企业一次性给以奖励。奖励标准分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考核认定享受优惠待遇和兑现奖励的程序与办法:

无论引进生产性工业项目、经营性商贸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生产性、经营性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中介人须提前到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登记。中介人一经确定,未经项目投资者、中介人和区招商引资办公室三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待项目建成见效、经严格考核认定后方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奖励兑现。

具体考核程序和办法是:先由投资、引资、争资者本人提出申请,再由项目单位或用款单位出具认可证明,然后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核调查,经考核组人员严格考核一致确认后,再报请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兑现。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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